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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看到一篇文章:

熟女當家 珠寶閃耀歲月的光澤

結果吸引我的不是那些珠寶和美麗的代言人,而是其中一段文字:

一如BVLGARI曾經的蘇菲亞羅蘭、Pomellato之前的凱薩琳丹尼芙,高級珠寶品牌找熟女代言,一則與主力消費客層年齡相符,再者,有歷練的熟女,詮釋珠寶時的氣勢與神韻收放自如,較「青春就是本錢」的新星更到位,既能完美烘托珠寶,又不會搶其光芒。

這個「曾經的」我讀了好幾遍,怎麼看怎麼怪,又剛好激起我對我某本書作者的怨念。

有幾個大陸作者常用「曾經的○○」來表示過去的事物,其中有一個特愛用,於是我懷疑這是不是大陸人常用的用法,結果上網一搜尋,發現台灣用得好像也滿普遍的──曾經的約定、曾經的回憶、曾經的每一次、曾經的愛戀,嗯,大多都是用在懷念過去的時光或某一個難忘的事件之類的。

但有些用法,我就是怎樣看都不順眼。

曾經,依照我手邊新學友國語辭典上的解釋是:從前做過或發生過的。例:他曾經當過老師。
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則是:已經。表示以前有過的行為、情況的副詞。如:「他曾經到過日月潭玩。」

可見曾經後面接的應該是動詞,或是一件發生過的事件或動作那為什麼有越來越多的「曾經的○○」,而○○還是名詞呢?

我最受不了的是把○○套上「人」,例如我說的那個作者,他會用「無法忘掉曾經的愛人」、「作為一名曾經的軍人,他認為……」、「曾經的天才XXX又回來了」、「曾經的未婚妻」……呃啊,這什麼鬼文法!難道不能用「以前的愛人」、「曾經作為一名軍人的他認為……」、「以前的天才XXX又回來了」、「以前的未婚妻」?

而那些後面接上時光、回憶等有關「過去」名詞的用法,我想也都是作者想要表達那是過去發生過的事,只是在「曾經」的後面省略了動作,比如「曾經(經歷過)的時光」、「曾經(擁有)的回憶」。
有些看起來還可以,有些看起來就是怪,不知道怎麼分類才好,但我想還是盡量用最適合的語句吧!

明明可以使用更好的方式來表達,卻要用單一一個辭彙來簡化句子,用得好是有意境,用得不好就是濫用,最後結果就是整個詞都俗濫掉了,句子也不美了。

至於新聞裡那句,曾經的蘇菲亞羅蘭,如果改成「曾經找過的蘇菲亞羅蘭」不是正常多了嗎?或是乾脆整句改成「一如BVLGARI之前的蘇菲亞羅蘭、Pomellato的凱薩琳丹尼芙,不就好了?

只有我會覺得「曾經的○○」很怪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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